(2016)兵08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林少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613号罪犯林少武,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新安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9日作出��1999)汕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少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04年5月21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该院于2008年3月14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该院于2010年1月11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林少武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49.84分,获表扬1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少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少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6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