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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存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存善,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贾存善。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贾存善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存善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偿还7818.36元及执行费50元、诉讼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坪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内账号为353171010300000005126内的存款7918.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