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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2民初字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陈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2民初字130号原告王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9日,甘肃省灵台县人,住独店镇吊街西街004号,教师。身份证号码:6227231966********。被告陈红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24日,甘肃省灵台县人,现住灵台县环城路碑子沟廉租房**号楼*单元***室,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被告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红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陈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傅更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