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金祥与徐阳阳、王立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祥,徐阳阳,王立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周金祥,1964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阳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立果,1981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周金祥与王立果、徐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阳阳银行存款1038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