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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到本村周某某家,将周某某的存折盗走。2015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萧县圣泉支行支取该存折内的存款2000元。被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到本村周某某家,将周某某放在东屋电视柜抽屉内的存折盗走。2015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萧县圣泉支行支取该存折内的存款20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周某某,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被盗的存折、账户交易明细表、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脏,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