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艳与徐少波、蒋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徐少波,蒋惠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7号之二原告:罗艳。被告:徐少波。被告:蒋惠贞。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罗艳诉被告徐少波、蒋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