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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艳与徐少波、蒋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徐少波,蒋惠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7号之二原告:罗艳。被告:徐少波。被告:蒋惠贞。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罗艳诉被告徐少波、蒋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