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汉-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涛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新红关于申请人武汉-冶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履行0元,仍有1170.8847万元债权未受偿。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经被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名下车辆也被查封,银行账户无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河南河阳石化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