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财保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联成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联成经贸有限公司,徐六六,姚涓,史鹏,高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62号之一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六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联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六六。被申请人姚涓。被申请人史鹏。被申��人高乐乐。本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2016)鄂0302财保62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已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联成经贸有限公司、徐六六、姚涓、史鹏、高乐乐所有的价值60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区×街办×路××号×幢××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