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维忠与无锡双飞塑管厂、李永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忠,无锡双飞塑管厂,李永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忠。委托代理人严明。被执行人无锡双飞塑管厂。代表人李永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永岳。申请执行人杨维忠与被执行人无锡双飞塑管厂(以下简称双飞厂)、李永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双飞厂、李永岳应向杨维忠支付借款224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杨维忠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双飞厂、李永岳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有相应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得有房产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李永岳名下有苏B×××××车辆,该车辆在审理予以了查封(查封日期自2015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止,另该查封车辆设有16万元抵押);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相应公积金存款。通过执行了解到双飞厂处于停产状态,经被执行人李永岳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对双飞厂在外享有的债权进行有效核实,并依法发出司法协助,后于2016年2月3日成功提取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4321元,该款项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维忠。后双方就案件余款情况多次进行商洽,并自行达成和解,本案以22万元了结,现正按期自行履行中。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杨维忠通报后,表示对法院所做工作予以理解,并表示无需对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采取强制措施及处理上述查封车辆,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款项已执行到位104321元,尚余11567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维忠不能有效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双方自行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维忠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双飞厂、李永岳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全兴执行员 刘文彬执行员 卢凤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 强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