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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46号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丰惠西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5402-5。法定代表人姜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奇伟,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枫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49666615。法定代表人施天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泉州市鑫海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