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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萧县电力宾馆与刘海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县电力宾馆,刘海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萧县电力宾馆,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该宾馆经理。被执行人刘海风,男,1969年5月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宿中民二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海风的银行存款71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社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