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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刑初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刑初字第032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江苏金坛���。曾因犯流氓罪于1981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3月被本院判处死刑,于同年4月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再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8月被原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司马军、张华,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爱平,江苏金坛人,老周烟酒店经营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钱英俊,江苏金坛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兴佳,江苏沭阳人,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江苏金坛人,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江苏金坛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江苏金坛人,个体养殖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甲,安徽无为人,蔬菜种植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当庭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卫强、陶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张华、被告人周爱平、被告人钱英俊及其辩护人姚国贤、被告人王兴佳及其辩护人王华富、被告人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经协商一致以“克牌九”形式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后三人平分。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先后组织钱某乙、李月秋、邓粉花、汤国兴等人在周爱平烟酒店二楼、刘某鱼棚、吴锁富(另案处理)鱼棚、钱某甲蔬菜大棚、杨某家中以100元起押上不封顶“克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参与赌博40余场次,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田某负责坐庄参与赌博拉人气,被告人周爱平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联系赌博地点,被告人钱英俊负责抽头;被告人王兴佳在上述赌档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合��人民币169000元,获利6300元;被告人吴某在2015年9月28日至10月6日为上述赌博活动望风16次,获利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杨某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17次,获利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刘某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10次,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钱某甲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8次,获利人民币320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属情节严重,是主犯,被告人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是从犯,被告人王兴佳是累犯,八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兴佳、吴某、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吴某、杨某、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兴佳、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虽然在庭审初期对罪名提出异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又表示认罪。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田某与周爱平、钱英俊间未进行明确分工;2、被告人田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3、被告人田某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田某能积极退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钱英俊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未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钱英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王兴佳的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定性亦未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王兴佳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经协商一致以“克牌九”形式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后三人平分。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先后组织钱某乙、李月秋、邓粉花、汤国兴等人在周爱平烟酒店二楼、杨某家中、刘某鱼棚、钱某甲蔬菜大棚及吴锁富(另案处理)鱼棚以100元起押上不封顶“克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人员参与赌博40余场次,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0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田某负责坐庄参与赌博拉人气,被告人周爱平负责召集参赌人员和联系赌博地点,被告人钱英俊负责抽头;被告人王兴佳在赌档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169000元,获利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某在2015年9月28日至10月6日间为上述赌博活动望风16次,获利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杨某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17次,获利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刘某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10次,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钱某甲为上述赌博活动提供场所8次,获利人民币3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曹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2、2015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3、2015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曹某、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4、2015年9月17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钱某丙等人先后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鱼棚中赌博2场次,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500元。5、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谢虎庆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6、2015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曹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200元。7、2015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8、2015年9���19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9、2015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田荣厌、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吴夕大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10、2015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谢虎庆、汤珍美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11、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曹某、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12、2015年9月21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谢虎庆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13、2015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14、2015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15、2015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谢虎庆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16、2015年9月23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郭京震、李月秋、邓粉花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17、2015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曹某、钱某丙等人在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18、2015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钱某丙、邓粉花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进行赌博。19、2015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被告人刘某获利人民币300元。20、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汤国兴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21、2015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吴夕大、曹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方大桥东北侧刘某家鱼棚中赌博,后以为警察抓赌将地点转移至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22、2015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23、2015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汤国兴、钱某丙、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24、2015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汤国兴、郭京震、李月秋、曹某、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400元。25、2015年9月29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汤国兴、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26、2015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汤国兴、李月秋、邓粉花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进行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27、2015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曹某、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28、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强某、汤国兴、钱某丙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29、2015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汤国兴、李月秋、邓粉花、郭京震、钱某丙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戴村委梧贯村钱某甲家大棚中赌博,被告人钱某甲获利人民币400元。30、2015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曹某、李月秋、郭京震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赌博。31、2015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强某、汤国兴、钱某丙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32、2015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李月秋、强某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33、2015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强某等人在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秦鹏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获利人民币800元。34、2015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秦鹏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获利人民币800元。35、2015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郭京震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36、2015年10月5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江阿珍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秦鹏提供赌资人民币30000元,获利人民币1200元。37、2015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郭京震、吴夕大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38、2015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300元,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秦鹏提供赌资20000元,获利人民币800元。39、2015年10月7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江阿珍、邓粉花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2号周爱平的烟酒店二楼赌博2场次。40、2015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邓粉花、秦鹏、李月秋、郭京震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2号周爱平的烟酒店二楼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秦鹏提供赌资人民币20000元,获利人民币800元。41、2015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田某、钱英俊组织钱某乙、秦鹏、褚荣美、魏国庆、邓粉花、汤国兴、王岚、江阿珍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42、2015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魏国庆、邓粉花、汤国兴、王岚、李月秋、郭京震、吴夕大、谢虎庆、汤珍美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被告人杨某获利人民币300元,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钱某乙��供赌资30000元,获利人民币1200元。43、2015年10月9日晚上,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魏国庆、谢虎庆、郭京震、邓粉花、汤国兴、王岚、李月秋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村村委新建村吴锁富家鱼棚中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钱某乙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获利人民币400元,向田某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44、2015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组织钱某乙、魏国庆、褚荣美、钱某丙、邓粉花、汤国兴、李月秋、郭京震、曹某、吴夕大、谢虎庆、武卫芳、强某、王小琴等人在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南瑶村委南西坝头88号杨某家中赌博,期间被告人王兴佳向郭京震提供赌资人民币9000元,获利人民币300元。后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该赌档,从参赌人员处当场查获赌资合计人民币76600元,现已被依法收缴。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田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9000元,从被告人钱英俊处扣押赌具牌九一副及2015年10月10日的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从被告人王兴佳处扣押用于赌博的资金人民币40000元,从被告人钱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田某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的供述,还有证人钱某乙、曹某、强某、钱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关于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的前科情况,有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2001)武刑初字第627号、本院(2001)坛刑初字第88号、第246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0)园刑初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监狱的释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提供场所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兴佳在赌博场所内为他人提供赌资,数额达十万元以上;被告人吴某多次参与望风护场;被告人杨某、刘某、钱某甲一年内提供赌博场地三场次以上且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该五被告人亦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在归案后均能���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八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八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吴某、杨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被告人钱某甲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田某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吴某、杨某、刘某、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吴某、杨某、钱某甲宣告缓刑。被告人田某、钱英俊、王兴佳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田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钱英俊、王兴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田某、钱英俊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王兴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被告人田某、钱英俊、王兴佳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先期羁押的十九日折抵刑期。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周爱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先期羁押的十九日折抵刑期)。三、被告人钱英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先期羁押的三十一日折抵刑期)。四、被告人王兴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先期羁押的三十一日折抵刑期)。五、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八、被告人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九、被告���田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以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田某处扣押的赌资人民币9000元、从被告人钱英俊处扣押的赌具牌九一副、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从被告人王兴佳处扣押的用于赌博的资金人民币40000元、从被告人钱某甲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追缴。(被告人田某、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某、杨某、钱某甲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尚未缴纳的罚金及被告人周爱平、钱英俊、王兴佳、刘某被判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丽疆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人民陪审员  吴叶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妍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