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新亿源石材有限公司与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亿源石材有限公司,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773号原告:福建新亿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西兰乡夕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丽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河大道北段111号铜官山区公共服务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祝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新亿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讼标的为102万余元,且原告住所地为福建省,由于当事人不在铜官山区辖区,案情较复杂,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均属铜陵市铜官山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不存在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法定事由,故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铜陵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