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执民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傅梦君、蒋益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梦君,蒋益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东执民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傅梦君,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蒋益文,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东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20万及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迎晖路302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属被执行人蒋益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益文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迎晖路302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