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春颜与彭国庆、徐州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颜,彭国庆,徐州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700号原告杜春颜。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国庆,农民。被告徐州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骨煤矿南侧。负责人王广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颜诉被告彭国庆、徐州中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卫审 判 员 金景利人民陪审员 崔志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秋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