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福有诉被告徐交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有,徐交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韩 福 有 诉 被 告 徐 交 伟 追 偿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833号原告:韩福有。被告:徐交伟。本院审理的原告韩福有诉被告徐交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福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宝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