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姚宇成与唐龙、滁州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宇成,唐龙,滁州天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76号原告:姚宇成,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明光市韩山路139-43号,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06260231。委托代理人:姚苇,无业。被告:唐龙,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武岗镇武岗村下黄组09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03122435。被告:滁州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四合路2号城中花园一号201室。法定代理人:杨小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培英,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宇成与被告唐龙、滁州天阳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姚宇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宇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宇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