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封涛与管贝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涛,管贝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封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贝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涛诉被告管贝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封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