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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封涛与管贝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涛,管贝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46号原告封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桂成,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贝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涛诉被告管贝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封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封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蒯 舒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