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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钰、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金钰,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王玲娟,绍兴市天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世运纤维有限公司,绍兴县槐园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28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柏梁。被执行人金钰。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金其。被执行人金其。被执行人王玲娟。被执行人绍兴市天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金其。被执行人绍兴世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施兴良。被执行人绍兴县槐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475号绍兴。法定代表人:金其。原告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钰、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其、王玲娟、绍兴市天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世运纤维有限公司、绍兴县槐园纺织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查找无着。本院依法查封了金其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财富中心菖蒲街388号房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绍兴世运纤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王路以东房产、土地;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钰名下位于绍兴袍江瑞禾明庭3幢1单元1002室房地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天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34号地块,但上述房产因被另案抵押均暂无法处置。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