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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XX,王庆艳,娄佃团,王庆慧,司某1,司某2,司国范,张云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508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刘某。被告XX。被告王庆艳。被告娄佃团。被告王庆慧,居民。被告司某1。被告司某2。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司国范。被告张云蕊。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XX、王庆艳、娄佃团、王庆慧、司某1、司某2、司国范、张云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XX、王庆艳、娄佃团、王庆慧、司某1、司某2、司国范、张云蕊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某、XX、王庆艳、娄佃团、王庆慧、司某1、司某2、司国范、张云蕊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钱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