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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第137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现在找不到被告赵某某,等赵某某过年回来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传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