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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光松与沈红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松,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松,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沈红,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李光松与被执行人沈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0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沈红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90,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7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92,7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