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怀俊与刘东明、马佃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俊,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陈怀俊。被告刘东明。被告马佃涛。被告孟晓丽。被告巩玉明。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燕。原告陈怀俊诉被告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2日,邢燕向我借款25万元,并约定2014年1月21日前还清。被告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借款人逾期没有还清借款。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辩称,1、原告所诉合同不成立。2、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并且与实际借款人互相串通,改写借款条等重要证据,即使合同成立时保证人也不承担责任。被告邢燕辩称,2013年12月22日其去原告公司借款,当时说明5万元,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作担保,因为利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后因为下午其急需用钱,同意按照原告要求的7分利息借款,借到钱后均没有通知刘东明、马佃涛、孟晓丽、巩玉明。然后24日原告给邢燕打电话询问是否还有借款意向,因为前几次合作非常好,于是邢燕以个人名义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一直按照7分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31日。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借款人邢燕与出借人陈怀俊签订借款合同,保证人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签字,出借人陈怀俊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承认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25万元、借款利率3%、及借款期限等均未填写,是四被告签字之后填写的。2013年12月22日借款人邢燕出具借条证明借陈怀俊25万元,月利率4%;2013年12月24日邢燕出具收据一份证明收到陈怀俊现金25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3年12月22日15时6分,从户名为张春霞账户汇入邢燕账户5万元,于2013年12月24日16时27分,从同一账户汇入邢燕账户20万元。分别于2015年1月11日和1月22日从陈怀俊131××××7347手机号发给邢燕短信证实陈怀俊承认改条的事实。另查,被告邢燕主张本案中当时约定四担保人担保数额为5万元,与其他四名被告也说明担保5万元,借款合同的签名和手印是其本人的,当时签名时借款合同上没有借款钱数、借款利率和借款时间,2013年12月24日没有出具收据,实际出具收据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2013年12月24日汇入其账户的20万元与本次借款担保无关,该20万元是其后来向原告借款,无人担保。四担保人担保这笔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8月30按照利息8分偿还。再查,被告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在二审庭审笔录中和当庭承认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声明担保金额为5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邢燕以借款人名义从原告陈怀俊处借款25万元,有借条、收据、汇款凭证为凭,现原告要求被告邢燕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邢燕应偿还。至于原告陈怀俊主张被告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承担25万元的担保责任,但因为被告邢燕认可签订借款合同时已经明确声明四被告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为借款人邢燕所借的5万元提供担保,原告亦承认借款合同借款数额、利息、期限均为其后填写,故被告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应为被告邢燕从原告陈怀俊处借款25万元承担5万元的担保责任。被告邢燕已将利息还至2014年8月31日,故借款利息应自2014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于借款利率,双方虽然在借条中约定月息,但该利率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晓丽、刘东明、巩玉明、马佃涛共同承担5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邢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学范审 判 员 盖立宁人民陪审员 田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燕注: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