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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赵明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赵明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540号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1000004921(1-1)住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新桥社区三小区。法定代表人:朱世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元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3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赵明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被告赵明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罗小旋审 判 员  魏文锋人民陪审员  刘官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