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蔚与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蔚,常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857号原告周蔚。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楼388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原告周蔚诉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世界公司)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建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蔚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43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76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书面辩称:一、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因市场环境受电商冲击,致商铺出租率低下,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支付原告租金,但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仅限于租金所生孳息。我国对违约金采取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被告认为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对原告造成的逾期利益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定违约金数额。二、被告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方案,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周蔚(乙方、认购人)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分别签订编号为苏CMGC10**、苏CMGC12**的认购协议二份,约定:甲方拥有常熟招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男装中心(以下称男装中心)四楼商铺的40年优先承租权(即长期使用权)。乙方分别认购男装中心4层B199号、B213号商铺,商铺面积均为20.27平方米(以测绘图纸为准),商铺用途为商业,长期使用权年限均截止至2047年10月19日止。B199号商铺的价款为人民币292030元,B213号商铺的价款为人民币298451元。另查明:2010年12月21日,周蔚(乙方、委托方)与男人世界公司(甲方、受委托方)签订《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二份,约定周蔚将上述二套商铺委托给男人世界公司进行商业管理,男人世界公司将商铺作为商业经营使用,主要经营男装及系列产品。二份《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另均约定以下内容:……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乙方将对该商铺的使用权委托甲方统一管理行使,甲方享有该商铺使用、收益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变更及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业态、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等。2-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将该商铺对外招商出租、转租、联合经营、许可他人进行经营等,乙方均表示同意。……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张对商铺占有、使用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得限制或影响甲方对该商铺正常的商业经营管理。……3-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商铺的相应收益,并按出资比例收取相应利益。第四条委托期限4-1委托期限为十年,即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第六条投资经营收益支付事项及风险乙方承诺前叁年为市场培育期,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租金。6-1B199号商铺第四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捌拾叁元整(小写¥34583)。第五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贰拾伍元整(小写¥38425)。第六至第十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根据甲方收取的实际租金扣除10%的管理费后,按规定支付给乙方。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1月1日前。(注:B213号商铺第四年、第五年的租金分别为35343元、39270元)6-2乙方承诺支持甲方培育市场,在包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收益并自行承担该商铺的所有租赁经营风险。……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五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8-2乙方有任何造成甲方无法正常行使委托经营管理权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第五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1-2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审理中,原告周蔚表示被告男人世界公司已支付合同约定的第四年租金,第五年租金合计77695元(38425元+39270元),被告男人世界公司仅转账支付了23310元。以上事实,有认购协议、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份常熟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男人世界公司应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周蔚本案所涉二套商铺第五年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租金合计人民币77695元。原告周蔚自认被告男人世界公司已支付23310元,被告男人世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约全面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现原告周蔚要求被告男人世界公司支付543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54385元。对于原告周蔚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男人世界公司逾期三个月未付清租金的,应按第五年的租金标准合计77695元支付违约金,但因被告男人世界公司明确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调整为:以人民币543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人民币77695元为上限)。被告男人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蔚人民币54385元及以人民币543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蔚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周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1元,由被告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鸿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