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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笑玲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陈笑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友贤。委托代理人梁胜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笑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黎沛虹,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尼诗家具公司)与上诉人陈笑玲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陈笑玲2014年12月份工资2751元;二、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陈笑玲业务提成款40000元;三、驳回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轩尼诗家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陈笑玲在轩尼诗家具公司任职岗位为跟单员,并非业务员。轩尼诗家具公司与陈笑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了陈笑玲在轩尼诗家具公司的任职岗位为跟单员,轩尼诗家具公司在一审阶段亦已经说明,鉴于客户一般不愿意与职位较低的员工进行沟通,轩尼诗家具公司为方便陈笑玲开展工作,所以在制作厂牌时给陈笑玲印制“业务经理”的职务,但《工作证》上己经注明“此证件为员工出入公司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可见《工作证》的用途只是方便员工出入轩尼诗家具公司,并不属于员工职位的证明文件,陈笑玲的职位应该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另外,陈笑玲工资表职务一栏中记载陈笑玲为业务员,为轩尼诗家具公司财务根据陈笑玲工作证内容所填写,不能以此作为认定陈笑玲岗位性质的依据,况且根据陈笑玲工资表情况可知,陈笑玲执行固定工资的薪酬制度,与业务员享有业务提成的说法相矛盾。二、陈笑玲根本不享有业务提成待遇,一审判决推定陈笑玲存在提成收入于理不合。首先,陈笑玲在劳动仲裁阶段及一审阶段时均称其在职期间曾收取过一次销售提成,但却不能提供收取提成记录的相关证据。实际上,直至陈笑玲2014年12月份离职时,在长达8个月的期间内,陈笑玲根本没有任何收取提成的记录,可见陈笑玲主张其享有业务提成根本是凭空捏造。其次,一般情况下,如员工享有提成待遇,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关于提成事项的书面协议,约定具体的提成条件、提成比例等,陈笑玲仅凭一份所谓的《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主张提成待遇,明显有违常理。况且,陈笑玲在本案中提交的《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根本不是轩尼诗家具公司制作的文件,该文件没有轩尼诗家具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故对轩尼诗家具公司不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的字体、字体的大小、行距等格式与陈笑玲制作的《提成结算申请》的格式完全一致,该份《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显然是陈笑玲单方制作的,其目的是以此从轩尼诗家具公司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最后,一审判决认为陈笑玲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低于2014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据此推定陈笑玲除收取固定工资外,另享有业务提成,于理不合。陈笑玲岗位为普通跟单员,属于较低的职位,工作内容简单,其工资水平符合该职位的客观情况且并未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当地同行业同岗位人员普遍的收入水平与陈笑玲相当,况且,不同工作岗位之间必然存在收入高低之分,陈笑玲的工资水平低于2014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属正常,不能以此推定陈笑玲在固定工资外另享有业务提成待遇,故一审判决“推测”陈笑玲享有业务提成的理由过于主观,有失公允,应该予以纠正。综上所述,陈笑玲的工作岗位为跟单员,仅享有跟单员相应的固定工资待遇,并不存在享有业务提成待遇一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支持轩尼诗家具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轩尼诗家具公司无须支付陈笑玲提成款4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陈笑玲承担。陈笑玲答辩称:轩尼诗家具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陈笑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是业务员,是享有提成的。因此,陈笑玲请求轩尼诗家具公司支付提成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轩尼诗家具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人陈笑玲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首先,陈笑玲主张的销售提成的性质属于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轩尼诗家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存陈笑玲的工资台账,但轩尼诗家具公司在本案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能提供陈笑玲工作期间的销售收入明细情况,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陈笑玲作为劳动者,已经举证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担任业务员,并应享有提成。至于提成的计算方法、提成数额及提成的条件是否成就方面的证据均在用人单位处并由其掌握管理,依法应由轩尼诗家具公司提供。本案轩尼诗家具公司拒不提交对其不利的上述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陈笑玲提出要求轩尼诗家具公司支付销售提成84727.8元的主张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改判由轩尼诗家具公司向陈笑玲支付销售提成人民币84727.8元。上诉人轩尼诗家具公司答辩称:轩尼诗家具公司在上诉状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如下意见:轩尼诗家具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工资表已经列明了陈笑玲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主张享有业务提成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轩尼诗家具公司与上诉人陈笑玲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追索2014年12月份工资及业务提成款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关于陈笑玲2014年12月份的工资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径行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期间的争议焦点仅一个,即轩尼诗家具公司是否应向陈笑玲支付业务提成款,如果需要支付,数额为多少。首先,关于陈笑玲的岗位及薪酬是否应包含提成的问题。轩尼诗家具公司主张陈笑玲的岗位是跟单员,不享有业务提成;陈笑玲主张其岗位为业务员,其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本院对陈笑玲的岗位及薪酬方式分析如下:轩尼诗家具公司据以主张陈笑玲为业务员的证据仅是无原件核对的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但陈笑玲主张为业务经理的证据有:1.轩尼诗家具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的离职申请表,该表显示陈笑玲的部门及岗位为酒店销售;2.轩尼诗家具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至10月的工资表,该表显示陈笑玲的职务是业务员;3.陈笑玲的工作证显示陈笑玲的岗位是业务经理。对比上述证据,陈笑玲提供的证据明显比轩尼诗家具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因此本院采信陈笑玲主张,即其岗位为业务员。根据当地同行业同岗位的用工实际情况来看,业务员除收取工资外,另按业绩收取提成是较为普遍的现象,陈笑玲主张其享有业务提成符合当地同行业的工资标准、用工情况及一般生活常理。其次,对于陈笑玲享有的提成的数额问题。陈笑玲主张的提成比例是根据《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计算得出的,但《酒店部营销经理岗位职责》上翟某签署的意见是,“同意该方案及计提方案,薪资、待遇及奖罚,由刘总请示伍总后再定”。翟某以陈笑玲证人的身份在一审证言中陈述,“该文件不是我所起草的,但是该文件我看过,也在上面签署了意见,该文件是否生效执行我并不清楚”,即陈笑玲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关于提成比例的约定,其所主张的提成计算方案仅为其单方陈述。而且翟某对于收取提成的流程的陈述是,“被告的业务提成按照客户实际支付给原告公司的款项计算”,但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显示陈笑玲收取业务提成的全部条件是否全部成立及计算业务提成具体比例,故原审法院参考陈笑玲在轩尼诗公司的工作年限、2014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同岗位一般工资收入的水平,酌定由轩尼诗家具公司向陈笑玲支付业务提成款4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轩尼诗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禤丽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