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91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