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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91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