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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1319号原告许××,无职业。被告李××。本院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涛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