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法13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明侠与董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侠,董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法1303民初753号原告刘明侠,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方,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明侠与被告董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侠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