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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法13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明侠与董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侠,董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法1303民初753号原告刘明侠,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方,男,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刘明侠与被告董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侠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