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法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余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余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法民初3843号原告胡某某,男,1977年3月5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57年11月13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交纳794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