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李文玲、李文喜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英,李文玲,李文喜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1640号原告李凤英,女,64岁,农民。被告李文玲,女,43岁,农民。被告李文喜,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英诉被告李文玲、李文喜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凤英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牧 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