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梁帅与陈玮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帅,陈玮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梁帅。被执行人:陈玮达。申请执行人梁帅与被执行人陈玮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玮达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之财产,其因犯盗窃罪被处刑,现被执行人陈玮达在杭州市江干区司法局笕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海 燕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