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建兴与上海淞申水产公司、林福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兴,上海淞申水产公司,林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兴,男,195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淞申水产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林福友,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上海淞申水产公司、林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兴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淞申水产公司、林福友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52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52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未了,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