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02号原告杨某甲,男,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女,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