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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公培鑫诉被告李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培鑫,李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526号原告:公培鑫,住白山市。被告:李宝仁,住白山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公培鑫诉被告李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培鑫于2016年4月12日以李宝仁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培鑫撤回对被告李宝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