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公培鑫诉被告李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培鑫,李宝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526号原告:公培鑫,住白山市。被告:李宝仁,住白山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公培鑫诉被告李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培鑫于2016年4月12日以李宝仁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培鑫撤回对被告李宝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