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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蔡飞莺与周乐和、万斌、游保莲、陈晓娟、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飞莺,周乐和,万斌,游保莲,陈晓娟,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3-1号申请执行人:蔡飞莺,女,1958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乐和,男,1958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斌,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游保莲,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娟,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锦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晓娟位于*、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乐和位于*、解除对被执行人游保莲位于*室共三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平审 判 员  聂国华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