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陈美菊与施逢委、袁宁飞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美菊,施逢委,袁宁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美菊女,193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茅君华女,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逢委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宁飞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再审人陈美菊因与被申请人施逢委(以下简称施逢委)、袁宁飞(以下简称袁宁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3)台天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陈美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美菊以通过另行方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陈美菊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定飞审判员 许世德审判员 褚天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