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勇与高进、李春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高静,李春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28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燕,系吴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高静(又名高进),男,汉族,现年40岁,被告李春红,男,汉族,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高静、李春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以被告李春红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马东叶代理审判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陈艳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