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绥阳县人民政府诉李发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阳县人民政府,李发学,冯家成,李道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14号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学,住绥阳县。第三人冯家成,住绥阳县。第三人李道林,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李发学、第三人冯家成、李道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