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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绥阳县人民政府诉李发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阳县人民政府,李发学,冯家成,李道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14号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阳县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余航海,县长。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学,住绥阳县。第三人冯家成,住绥阳县。第三人李道林,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诉被告李发学、第三人冯家成、李道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绥阳县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