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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道奎与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奎,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奎,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执行人闫德标,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