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道奎与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奎,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奎,男,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郊区。被执行人闫德标,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闫德标,铜陵市宝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