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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伍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9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廖丽慧,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姚敏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廖丽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被告人伍某在东莞市东城区旺盈纸品厂对面经营一无名便利店过程中,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收取提成。直至案发当晚,被告人伍某共非法收受11期六合彩投注,每期有二、三十人参与投注,每期投注额2000至3000元,合计收取的六合彩投注总额共10000元,非法获利1000元。2015年12月3日20时许,公安民警巡逻到涉案无名便利店时发现被告人伍某等三名男子涉嫌非法六合彩赌博,遂将被告人伍某、参赌人员高用华、陈建新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57张投注单、3张六合彩汇总表及赌资现金人民币46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亦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违法人员高用华、陈建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在被告人伍某处扣押的投注单57张、汇总表3张及赌资人民币4693元,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广东省罚款收据(2份),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伍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伍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第二、被告人伍某主观恶性不大;第三、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点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查,被告人伍某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其经营的便利店里接受非法六合彩投注,合计收取11期六合彩投注,合计收取六合彩投注总额10000元,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伍某多次聚众赌博,足见其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综上,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伍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伍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伍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46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关于本案被告人伍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伍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伍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46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