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建航与杨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航,杨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808号原告:朱建航。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乾,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仙华。原告朱建航与被告杨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杨仙华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建航的委托代理人陈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仙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2月21日,被告杨仙华向原告朱建航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建航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仙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