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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801号原告史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