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4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艳、张颂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张颂军,钱蜀军,张扬,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488-7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张颂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蜀军,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扬��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428-4),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8号五金机电城10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钱蜀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09245-3),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颂军,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14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无证厂房一幢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摘牌编号为第12号(面积为3.1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颂军于2011年摘牌编号为第37号(面积为70.1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无证厂房一幢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摘牌编号为第12号(面积为3.1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颂军于2011年摘牌编号为第37号(面积为70.1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银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