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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孟勇曹兰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曹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608号原告任某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被告曹某某,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