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