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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郝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