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民申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56820。法定代表人杜晓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剑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子龙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2668525。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向荣,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雅斯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华美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事实依据,且华美公司主张权利的《协议书》系伪造;2、原审援引的判决已被撤销,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再审申请人已于2013年6月3日终止合同并腾退商铺,原审判令再审申请人继续支付租金明显不公,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新时代公司注销后,张毅等作为股东应参加诉讼。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雅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龚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镇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