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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孙俊非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孙俊,男,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正宗烧烤业主孙俊未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停业。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商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