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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志军、袁庆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袁庆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425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军,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袁庆瑞,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于安阳市文峰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安阳市文峰区人,住安阳市文峰区,无前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振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军在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的院子内开设赌场,让他人利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供他人赌博,通过从中“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2、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合伙在李志军的赌场内放置一台电脑开设网络赌场,赌场以获取登录境外赌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脑联网的方式连线境外赌场,供他人以投注“龙虎斗”比大小的方式进行网上赌博。2014年1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人,并扣押赌资24063元,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军在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的院子内租住房屋开设赌场,利用麻将牌以“推饼”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以从中“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2014年1月份,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合伙在李志军的赌场内放置一台电脑开设网络赌场,赌场以获取登录境外赌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脑联网的方式连线境外赌场,供他人以投注“龙虎斗”比大小的方式进行网上赌博,被告人李志军和袁庆瑞从中抽取渔利。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开设的赌场被安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人,并扣押赌资24063元,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各一台。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共计非法所得20200元,被告人李志军分得10200元,被告人袁庆瑞分得10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退出非法所得。另查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志军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经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袁庆瑞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志军供述:2013年12月20日左右,其为了挣钱,就在科泉村租用李某3厂里的三间房子开了一个赌场,让村里的人到赌场打牌,然后其从中“抽水”得钱。其买了两张自动麻将桌、一个火炉、一组暖气片、一个热水器等东西后,赌场就开始营业了。开始的时候,赌场主要是让人来打麻将和推饼,打麻将就是打四圈,赌场抽8元,有时他们下的赌资大了,赌场就多抽点钱,推饼是每局谁赢钱了,然后按所赢钱数的百分之五抽钱。前一段时间,本村的袁庆瑞去赌场打牌,他提出说自己会弄网络赌博,二人就商量合伙干了。其从家搬到赌场一台电脑放到了里间的那个房间,连上了互联网。然后袁庆瑞负责登录网上赌场,登录网上的赌场需要网址及账号和密码都是袁庆瑞负责操作的,以及和网上的赌场进行电话联系,听袁庆瑞说网上的赌场是在缅甸。2014年1月6日,赌场开始进行网络赌博。网络赌博的方式是龙虎斗,登录上网上赌场后可以视频看到网上的赌场的赌桌上“龙”和“虎”两方通过扑克牌比大小点的方式进行赌输赢,赌场进行的是外围下注,下注及和网上的赌场互相打款都是袁庆瑞管联系的。其和袁庆瑞也从参加网络赌博的人那里抽钱,网络赌博的一半如果赢200元,赌场抽5元,以此类推。一般情况其是负责看着推饼和打麻将的,袁庆瑞负责看着网上赌博。具体的营利金额不清楚,没有具体账目,其和袁庆瑞在赌场被查获之前,连其之前开麻将、推饼场抽的钱和网络赌博抽的钱一共是20200元,其分了10200元,袁庆瑞分了10000元。李某1和毛某1有时在赌场里收收钱,打扫一下卫生,买东西,她们两个是打下手的。打麻将一般是来赌场打麻将的人打四圈,赌场抽8元,如果打麻将的人下的赌注比较大,赌场就每四圈抽16元。推饼抽水不等,一般少的一局抽10元,多的一局抽三四十元。2、被告人袁庆瑞供述:2014年的1月6号左右,其和李志军在马家乡科泉村共同开设了一个赌场。之前知道李志军在科泉村开了一个赌场,里面有两张麻将桌,其也想挣点钱,就提出和李志军一起经营赌场,然后就合伙开设赌场了。房子是李志军租的原来饼业公司的房子,里面的一间房子放着一台电脑,连着互联网,进行网上赌博。主要是通过“抽水”的方式盈利,打麻将一般是来赌场打麻将的人打四圈,赌场抽8元,如果打麻将的人下的赌注比较大,赌场就每四圈抽16元。推饼抽水不等,一般少的一局抽10元,多的一局抽三四十元。其以前玩过网上赌博,认识了一个叫段国飞的女的,她是在缅甸的赌场当话务员,她给的其网上赌场的地址。用电脑进入网址后,输入账号和密码就能通过视频看到缅甸赌场的实时画面,一般都是分为“龙”和“虎”两方,通过用扑克牌比较大点的方式比输赢,点大的赢。一般在开点以前,赌场的话务员就会给其打电话,统计赌场下注的情况,开点后再通过下注的输赢情况从其预先存入他们账户的赌资上扣钱或加钱。来赌场进行网上赌博的人,如果下100元,赢了的话可以赢100元,输了的话,下注的100元就被赢走了,以次类推。电脑进缅甸赌场的视频画面的账号和密码是经常换的。赌场从中抽渔利。其和李志军共同开设赌场以来,一共盈利了大约20000元,其分得了10000元,李志军分得了10200元。赌场一次下注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在网上参赌的人都会操作电脑,其这几天晚上的时候一直在赌场了,负责接缅甸赌场的电话。李志军在赌场看场子。李某1和毛某1在赌场打下手,有时候收收钱或买东西,打扫卫生。当天晚上其和李志军在电脑跟前主持赌博了。3、证人李某1证言:其当时在赌场里负责收钱和打扫卫生。麻将牌是打四圈收8元。网络上赌博,都是谁赢钱了就给钱,一般都是赢二三十元钱给5元。开的赌场营业至现在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开始的时候放了两张自动麻将桌,电脑是1月5号左右安的。电脑和自动麻将桌等设施是李志军买的,赌场里电脑是李志军连接的网线。听说网上赌博是和云南连的线,开始赌博的时候,电脑上显示的是一张桌子,放着扑克牌,通过比大小点进行赌博。如果投注的人输了钱,就把钱给赌场,如果投注的人赢了钱,赌场就给投注的人钱。平时是李志军和袁庆瑞替换着操作电脑的。赌场盈利后,和袁庆瑞家口头说的是对半分钱。4、证人毛某1证言:其在马家乡科泉村中李志军所开设的赌场里面管“抽水”。客人在管电脑的人手里下注,有50元、100元的不等,客人赢了就抽5元。客人在赌场的电脑上怎么赌博不清楚,客人都下注,其和李某1管收钱、抽水,其他的不管。李志军和袁庆瑞管操作电脑上的赌博活动。开始的赌场是棋牌室,2014年1月6日,李志军和袁庆瑞在棋牌室里间弄了台电脑联网,供其他人进行“龙虎斗”网络赌博,从中“抽水”牟利,每天赌场“抽水”能拿五六百元,其他的盈利就不清楚了。5、证人李某2证言:2014年1月8日22时左右,其去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李志军在一个废旧的厂子里面开设的赌场玩,赌场里面放着两台麻将机,当时见有十几个人在用麻将推饼子,最少每把下10元,其玩了会麻将推饼子了输了20元。后来被民警带到了特警大队,把其身上的6元钱赌资扣押了。6、证人潘某证言:2014年1月8日21时30分许,其在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李志军开设的麻将馆看人家赌博,有几个人里屋在电脑上下注,赌博的人把下注的钱都交给麻将馆的老板李志军。7、证人牛某证言:其于2014年1月8日晚上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内李志军和袁庆瑞开设的赌场内看别人打牌了。李志军开了一段时间后,有个叫袁三的就和他合伙弄了,他们弄了一个电脑联网进行网上赌博,然后抽取一定的利润。他们用一台电脑网上连线上家,玩的是一种叫“龙虎”的赌博方式,客人押龙或者虎,押对的算赢,一般一注是50元或100元,客人将钱交给李志军或袁三的,李志军或袁三收到钱后就电话通知上家押龙或虎的钱数,从电脑可以看到结果,然后由李志军或袁三的支付赢钱的客人,这些都是听说的,有时候也看他们玩。查获的当天是李志军和袁三在里间主持网上赌博了。8、证人毛某2证言:其于2014年1月8日晚上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内李志军和袁庆瑞开设的赌场玩。看到李志军和袁庆瑞在一个电脑前面,那个电脑是连线赌博,名字叫龙虎斗。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把赌场给查获了。另证明其在赌场被查获的前一天玩过一次龙虎斗,下注100元,后来输了100元。牌场是李志军开的,袁庆瑞后来也和他合股了弄了网络赌博。9、证人张某1证言:2014年1月8日晚上7点许,其去李志军的麻将场里,当时有几个人在麻将场的外间聊天,有几个人在推饼,其就下了一注输了20元。后派出所的民警过去把麻将场给查了。其于被查获的前一天夜里在赌场的电脑边玩“龙虎斗”下了100元的注,后来输了。10、证人张某2证言:其于2014年1月8日晚上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院内李志军和袁庆瑞开设的赌场时,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11、证人李某3证言:2013年12月份,李志军租用的其位于老饼业公司北厂院内的房子。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3、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证明,经查询,未发现李志军、袁庆瑞有违法犯罪记录。14、现场查获赌场照片、收缴的赌具电脑界面照片,证明查获时赌场的情况。15、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院内北屋查获赌场时发现22769元现金,经询问现场人员均否认为自己所有,民警将无主现金予以扣押等情况。16、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毛某1、李某1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参赌人员李某2、潘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17、收缴物品清单,证明分别收缴毛某1175元、李某1480元、李某26元、李志军183元、袁庆瑞赌资450元、无主赌资22769元、电脑主机一台和显示器一个。18、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对本案查获赌资予以没收及李某1等人缴纳罚款的情况,并追缴李志军违法所得10200元,追缴袁庆瑞违法所得10000元。19、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均于2014年1月8日被传唤至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接受询问。20、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查获说明,证明2014年1月8日,该所接报称在马家乡科泉村的老饼业公司院内有人聚众赌博,到现场后共查获赌资24063元。其中从参赌人员李志军身上查获183元,袁庆瑞身上查获450元,李某1身上查获480元,毛某1身上查获175元,李某2身上查获6元。并同时在该赌场内查获无主赌资共两笔,分别为10000元和12769元,并查获一个电脑主机和一个显示器。21、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到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8日,该所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院内李志军、袁庆瑞开设的赌场内查获的赌具电脑发现用于通过网络登录网上赌场的客户端“皇家国际”。22、现场查获的账单。23、安阳县公安局马家派出所到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月8日,该所在马家乡科泉村老饼业公司院内李志军、袁庆瑞开设的赌场内查获的赌具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已收缴,未销毁。另有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志军社区矫正条件已具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袁庆瑞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军、袁庆瑞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出非法所得,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袁庆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本案所涉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