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段晓红诉李茶根买卖合同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红,李茶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段晓红,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新,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黎伟安,江西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茶根,男,1945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告段晓红诉被告李茶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新、黎伟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茶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0日,原告的爱人叶新在南昌市东湖区英雄大桥下二手车市场将别克赛欧蓝牌小车赣A7S627卖给被告,约定价款3000元。被告提出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需200元,故双方同意以2800元成交,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书。原告收取被告2800元后,被告将赣A7S627车辆开走,并收取了车辆登记证书一本、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辆购置税凭证一本、保险单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答应过户手续由他自己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但是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依旧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李茶根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原告将自有别克赛欧小轿车(车牌赣A7S627)出售给被告,价款为28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车款28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亦将车辆交给被告,并将该车的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凭证及车辆保险单交付给被告,被告承诺车辆过户手续由其办理。嗣后,被告未能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出售车辆授权委托书、《车辆买卖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购得原告车辆后,未能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李茶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赣A7S627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茶根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陈步彪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微信公众号“”